为深入推进南京市水生态文明建设,强化水利风景区的生态保护和管理,2015年10月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水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宁政办发〔2015〕120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对市域内的国家和省级水利风景区进行生态补偿。
一、抓住机遇,出台政策
南京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,在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3月出台《关于加快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意见》后,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作出批示,要求相关部门共同协作,抓好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。市水务局抓住这一机会,推动南京市委、市政府将建立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纳入2014-2015年度改革目标任务,明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目标、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,同时迅速启动《南京市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》编制工作,加快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,至目前已建成4个国家级和7个省级水利风景区。
2014年10月,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建立生态红线管理和生态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》,进一步明确了建立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。
2015年2月,南京市委办公厅出台《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建立生态红线管理和生态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,进一步提出要制定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助办法。经过南京市水务局努力和相关部门支持,2015年10月《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》正式出台。
二、明晰范围,科学补偿
《实施意见》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范围、受偿主体及补偿标准、补偿资金筹集、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政策措施。
补偿范围为除享受全市备用水源地、湿地公园等生态补助以外的国家、省级水利风景区。受偿主体为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。生态补偿标准为每年根据水利风景区生态修复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实际需要,对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实施项目生态补偿,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不超过200万元、省级水利风景区不超过100万元。补偿资金筹集,区属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资金由市、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%︰50%承担;市属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全额承担。资金来源从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。补偿资金重点用于风景区水生态修复、水生态保护和水生态建设等项目。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由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每年8月底前(与申报下年度水利投资计划时间相同)按照国家、省级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标准,经所在区水利、财务部门审核后,申报生态补偿项目计划,报市水利、财政部门审定,纳入下年度市、区水利投资计划。年度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项目计划批准后,区属水利风景区编制实施方案报区水利、财政部门批复,报市备案;市属水利风景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,报市水利、财政部门批复。生态补偿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,按生态补偿项目决算审计数予以拨付。
《实施意见》的出台,将对全市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。南京市水务局已部署完成2016年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,市级生态补偿资金850万元已纳入明年全市水利投资计划,区级配套资金750万元已同步纳入各区水利投资计划。
南京市水利风景资源丰富,我们将以《实施意见》出台为契机,按照科学规划、有序开发、合理利用、有效保护的原则,在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领导下,加快完成《南京市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》编制工作,全面做好南京市的水利风景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与管理工作,为建设水美南京做出应有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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